新塘幼儿园园务委员会章程(草案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现代学校制度,提高依法治园、民主管理水平,构建和谐校园。根据幼儿园的发展和实际情况,成立新塘幼儿园园务委员会,并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园务委员会是家庭、社会参与幼儿园管理,维护幼儿权益的有效途径,是现代幼儿园制度下实行园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。
第三条 园务委员会侧重于协调幼儿园外部关系,要紧密联系幼儿园和幼儿实际,结合家长、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变化,应对幼儿园管理中的矛盾,在国家法律、法规允许的范围内,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。
第二章 性质和宗旨
第四条 园务委员会的性质是幼儿园的审议机构,主要是在园长主持下对园长办公会提出的重大决策进行审议,并制定实施方案。供园长在决策时参考,并对园长的日常工作提供有力的帮助。
第五条 园务委员会的宗旨是提高幼儿园领导机构的决策能力,发扬民主和集体智慧,
建立科学决策的保证机制和民主监督机制。
第三章 组织形态
第六条 园务委员会委员由幼儿园领导、上级有关部门、社区管理部门、人大政协代表、教职工代表、家长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等人员担任。委员人数根据幼儿园规模和管理实际需要确定,应为单数,其中幼儿园委员不应超过三分之一。
第七条 园务委员会委员中,幼儿园领导指园长、书记等园级领导;教师代表由教职工推举产生;幼儿家长代表由家长委员会负责推选;社会知名人士由幼儿园直接任命;上级部门代表由上级部门委派。
第八条 园务委员实行聘任制,任期一般为三年。其中幼儿园领导随职务变动、家长委员随幼儿毕业升学而作相应调整。
第四章 职责
第九条 审议幼儿园的办学宗旨、办学方针、幼儿园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和招生计划等。
第十条 审议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方案,重点项目建设、师资队伍建设等问题,并向园长提出建议。
第十一条 审定幼儿园重大改革与发展方案、管理机构设置、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、修改和废除。
第十二条 审议幼儿园财务报告。
第十三条 审议幼儿园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五章 工作原则
第十四条 依法治校原则。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,园务委员会应当坚决依法执行。
第十五条 以生为本原则。以园务委员会为平台,密切幼儿园、家庭、社会的联系,整合各方面教育资源和力量,服务于全体幼儿,促进幼儿全面发展。
第十六条 民主集中原则。审议决定有关事项时要发扬民主,在广泛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,通过委员会决议形式作出相应决定。
第十七条 沟通协调原则。要发挥委员的优势和特点,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与协调,争取社会对教育的支持,共同研究解决教育热点、难点问题。
第十八条 多元利益原则。在把握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大方向的同时,要尊重并充分考虑幼儿园、社会、教职工、家长、幼儿等多方主体的利益。
第六章 工作制度
第十九条 园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,副主任委员若干名,委员若干名。主任委员主持园务委员会会议,主任委员由园长担任;副主任委员由园长提名,园务委员会通过。园务委员会常设机构为园长办公室,依据园务委员会决议,统筹协调开展工作。每次开会前园长办公室要做好会务和组织工作,会议期间负责园务委员会会议的记录、决议的起草、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委员的联络工作。园务委员会审议提出的意见需经园长批准方能生效,当多数委员与园长意见不一致时,其方案应暂缓执行,以待复议。
第二十条 园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,由园长提交园务委员会;园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副园长提交。对拟审议的事项,有关部门必须做好准备,并将讨论文稿事先印发给各委员。审议结果要记录在案,执行情况应通报各委员。
第二十一条 园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。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,应书面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。
第二十二条 园务委员会一般每学期召开1-2次,特殊情况下,也可以随时;召开园务委员会应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可召开,必要时可以邀请议题相关人员列席会议。
第二十三条 园务委员会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方式。根据工作需要,可以采取口头表决、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;出席会议的园务委员半数以上赞成,表决事项方为通过;园务委员有表决权,列席人员无表决权。
第七章 权利和义务
第二十四条 园务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具有应邀参加幼儿园相关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参与权;具有听取幼儿园学期和学年工作报告,了解幼儿园办学基本情况和发展规划、决策的知情权;具有提出有关幼儿园管理、幼儿发展和涉及家长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的提案权;具有参加园务委员会工作例会,审议有关事项并作出决定的表决权;具有听取园务委员会工作汇报,对园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。
第二十五条 园务委员会成员的义务 按时参加园务委员会工作例会,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,履行请假手续;主动加强与所代表方的联系,收集和提出社会对幼儿园教育的意见和建议,并及时向幼儿园反馈;宣传幼儿园办学成果、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,协调幼儿园、家庭、社会的关系,以多种方式支持幼儿园办学;根据园务委员会的安排进行专项调研,提出有代表性的议题,维护幼儿切身利益;完成园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二十六条 本《章程》(草案)需经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;本章程如需修改,应由园务委员会讨论决定,经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;园务委员会依据本章程,制定相关工作细则。
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施。
张家港市新塘幼儿园
2021年10月1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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